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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12-20     作者:龙应霞     浏览次数:


继续教育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院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实现资产保值增值,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我院工作正常进行,促进学院建设和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06]36号)《黔南民族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资产管理责任及职责

第一条 我院对国有资产管理实行院长负责制,资产管理员实施,资产归口使用管理、负责到人的管理体制。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规;负责组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队伍;负责制定学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条 组织相关人员负责好学院资产的产权登记、统计、评估年检等产权管理工作。按照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报学校资产汇总表及分析说明,向上级和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条 建立健全学院固定资产及存货的各类登记账,做好入库、验收及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本单位归口使用和管理的国有资产,在学校国资处的指导下进行清产核资工作,做到家底清楚。

第四条 继续教育学院资产管理工作主要如下:

1、资产使用人负责本人固定资产明细(含金额2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资产)账簿,建立资产使用卡片和设备台账,做到账、卡、物相符,确保占有、使用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建立本人使用低值易耗品明细账,做到用途明确,保证工作的正常运转。

2、资产管理员负责本部门管理国有资产的清查,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报告本部门资产情况和管理情况。

3、资产管理负责归口管理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参与资产调拨、转让、报损、报废资产的技术鉴定,提出处理建议并上报院长审批。

4、资产使用人员发生变化时,做好资产移交手续;资产管理员发生变动时,做好账簿移交、资产清查等方面的移交手续,并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

5、资产管理员按要求向国资处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情况。

第五条 院长负责决定学院国有资产配置、管理、使用、处置等相关工作;负责国有资产的账务管理、资产评估、资产清查、学院产权变动登记和变更、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协调处理学校与外界定和纠纷调解工作;负责国有资产信息管理及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第六条 负责对投入经营的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和保值增值考核。

1、审核和办理资产增加、调拨、转让、报损、报废处置及对外出租借用等手续。

2、组织培训、考核资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组织参与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大型办公设备的招标、采购、验收工作;参与大型修缮及基本建设项目的论证及招标工作。

第二章 学院国有资产类别

第八条 学院财产分为固定资产、易耗品和无形资产。

1、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时间较长,单位价值较大,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其原有实物形态的物质资料认定固定资产的标准一般为:a、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b、单位价值在50元以上、耐用时间一年以上的财产(如课桌椅、图书、录相带、录音带、计算机等。)

固定资产的分类一般为:(1)设施设备:办公桌椅、柜架、会议桌椅、沙发等;(2)图书(包括声像资料);(3)文体设备:体育器材、乐器等;(4)办公与事务用品:电气设备、打字机、速印机,复印机,计算器、计算机等;(5)其它公共设施。

2、易耗品是指劳动资料中单位价值在10元以上、200元以下、或是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的劳动资料。因继续教育学院工作需要,需要采购考试与培训用品(2B铅笔、裁纸刀、碳素笔、文件袋等)。对于易耗品的管理需做到以下几点:

管理要做到:拟计划按要求进行网上采购,留有储备,保证供应

管理要求形式:应按需供应,分类定位摆放,心中有数

管理要求是:建立收支帐,有盘点制度,严格登记。

3、无形资产是指为学院所拥有或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且能为学院创造价值的资产,包括作品及著作权、借助学院设备取得的专利权,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或者依合同约定由学院享有或持有的无形财产以及其权利。要做到明确产权关系,保障无形资产的完整与安全;加强开发利用,提高无形资产的使用效益,规范处置行为,防止无形资产的流失。

(1)无形资产使用人要如实汇报自己所拥有的无形资产,不得隐瞒。

(2)资产负责人将本院的无形资产做详细的清查、审核、汇总与统计,做好登记卡片及明细分类账。

(3)资产负责人与院长要对本单位无形资产具体使用人进行指导与监管,确保正确使用与处置该无形资产。

(4)学院教师在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活动中形成或自创价值难以计量的无形资产,交由国资处审核。不得以个人身份独享学院国有资产中无形资产的利益。

第三章 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

第九条 非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为完成教学、科研及其他任务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是指学校在保证完成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主要方式:

1、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性实体。

2、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

3、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4、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5、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要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资办发[1992]6号文)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量,作为国家投入的资本金,并以此作为占有、使用该部门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基础。

第十一条 对于批准专作经营性的资产,学校依法享有收益权,并负有监督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的责任。

第十二条 下列资产不准转作经营性资产使用:

1、国家财政拨款。

2、上级专项补助。

3、维持教育事业正常发展,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资产。

4、学校的房屋、土地使用权不得作为资本金转作经营性资产。

第十三条 学校有关单位占有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其资产的国家所有性质不变,除另有规定外,不得用于开办集体性质的企业。

 

第四章 资产处置与划转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及核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转让、投资、报废、报损等。

第十五条 处置固定资产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固定资产需处置时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报告单,办理处置手续。

2、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

3、固定资产交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纪检、审计处、计划财务处集体审核,再根据批复处置固定资产。

4、在没有得到上级部门的审批时不得私自进行处理,需放在原存储室或原使用人处进行存放。

第十六条资产划转是指校内因管理体制发生变化,需撤销、合并、分立、改变隶属关系等,无偿转移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一种行为。如确定撤销、合并、分立、改变隶属关系等,国有资产管理处须组织相关处(室)对其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清查,登记造册,报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五章资产物品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本院各办公室(包括会议室、接待室)的财产。以及各办公室的办公自动化设施,均由固定的财产管理员进行登记造册建账,并标明资产的标记、标签。

第十八条 各办公室的财产由固定的财产管理员负责定期清点,做到账务相符,总账与分类帐相符。

第十九条 继续教育学院所有物品在指定的存放室,坚持谁使用谁管理,谁损害谁赔偿的原则。

第二十条 院内各种器材、设备、办公用品、清洁用品等由本院指定的采购人员统一购买、发放、调配、并登记造册,规定使用年限,定期清查。

第二十一条 各科室、办公室所需的办公用品、备品学期初要提交申请单,交由相关领导批准,统一购置,新更换物品时原则上做到以旧换新。

第二十二条 物品采购要坚持物美价廉,货比三家的原则,要适量,避免盲目采购造成挤压浪费。

第二十三条 所有使用保管物品的相关人员,要精心保护本院的所有物品,造成人为损失或丢失由相关人员或使用人进行赔偿,对配给个人使用的办公用品因工作变动,应办理交接,由办公室主任按照备品帐进行协调。

第二十四条 遇有大批财物遗失或损坏的,除及时向相关领导汇报外,就检查原因追究责任,根据情节给予教育或是赔偿处理。

第二十五条 建账上册的固定资产报废时,保管人员要填写报废单,并汇报相关领导审批后方可报废,无手续者不能随意报废。

第二十六条 为使用固定资产管理正规化。我院领导有权随时抽查各个部门的使用与管理情况,对于玩忽职守或违反操作规定造成财产损失者,当事人必须立即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根据情节按相关规定办理对隐情不报者,应以严处罚。

第二十七条 各类设备如发生故障,设备使用者应组织技术维修人员进行维修,每次维修都要进行详细记录,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建立固定资产总账、建立领用、借用、赔偿制度

由学院资产负责人建立财产明细账,做到账实相符。凡经常使用的设备可以领取专用,并领取财产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自存,一份交给资产负责人。用者交还时,还要有注销手续。凡临时借用时,作借用处理,办理借用登记手续,交还时仍要在该档内登记交还日期,并记录物品的完好情况。赔偿制度是当财产发生人为损坏或损失时,经教育对当事人进行经济制裁。

上一条:继续教育学院印章管理规定